法律分析:
1、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签订手续:双方面见并达成一致的用人意向--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双方签订协议内容;
2、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或接收单位及人事代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3、毕业生拿协议书回所在学校盖章后,交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暑意见并盖章;
4、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就业协议书送省教育主管部门签证、缴费并盖章,然后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协议书单位联和毕业生自存联返还单位和毕业生,编制就业计划后,再发放报到证。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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