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合格
1、发包方的主体要求
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的主体要求
《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两类承包方主体:一是该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类主体有权和集体签订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主体.另一类主体是该法第44条、第48条规定的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土地上设立的承包权,其主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组织或者家庭.
二、合同内容合法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内容: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其中以下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1、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为集体土地和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用途的国有土地.
2、承包土地期限法定,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以及更多的年限.承包期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确定.超过法定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3、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必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合同签订符合法定程序
(一)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9条的规定,应履行以下民主议定程序:
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除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外,还应履行批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四、合同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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