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上通过,目前该《规定》已修改两次,最新的版本是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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