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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异同点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16: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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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异同点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归属和性质上有所不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权是集体成员的权利,经营权则是可交易的财产权。尽管土地权利实行“两权分置”,但仍保持土地公有制,通过“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创造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土地经营权。法律分析;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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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归属和性质上有所不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权是集体成员的权利,经营权则是可交易的财产权。尽管土地权利实行“两权分置”,但仍保持土地公有制,通过“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创造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土地经营权。法律分析;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归属和性质上有所不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权是集体成员的权利,经营权则是可交易的财产权。尽管土地权利实行“两权分置”,但仍保持土地公有制,通过“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创造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土地经营权。

法律分析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拓展延伸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比较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土地利用中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权益性质、使用期限、转让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稳定性和可继承性。而土地经营权则是指非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具有较短的使用期限和较高的转让灵活性。在转让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受到严格限制,需要经过审批程序,而土地经营权则相对自由。此外,两者在使用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综上所述,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异同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定。

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在权益归属、权利属性和转让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三种权利共同构成了土地利用的法律框架。通过明确各自的权益性质和使用规则,实现了土地权利的合理分配和共享,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了解和适应这些权利的特点,有助于农民和非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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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异同点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归属和性质上有所不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权是集体成员的权利,经营权则是可交易的财产权。尽管土地权利实行“两权分置”,但仍保持土地公有制,通过“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创造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土地经营权。法律分析;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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