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如何处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另一方则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1)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对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即出现根本性违约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签了合同的房子能不能退
签订合同的房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退还。买受人签订合同想退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目的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实现,买受人可以退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而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有哪些1
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有很多,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买受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3、出卖人或买受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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