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在有以下情形时应当立案:
1.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500万元以上股票的;
2.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行为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具有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等其他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的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该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二、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欺诈发行股票的数额特别标准、后果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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