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公司没钱的情况下,就只能由股东来进行连带赔偿的,我国法律上也明确对股东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果股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在异议的,那么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被告公司没钱能否执行股东公司强制支付?
可以执行股东公司强制支付,公司账户没钱不是公司没有财产,在法院判决执行过程中首先账户资金赔偿其后公司财产估价后换算为现金赔偿。实在无可执行物时会终止执行等到有可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同时公司发起人也需要承担责任人担负起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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