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退耕还林合同到期后,应由村集体重新发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时应按照本集体成员资格平均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户在退耕还林后仍然拥有土地,但已变更为承包林地性质。农户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并获得林权证以确保权益。
法律分析
一、农村退耕还林合同到期怎么办
1、农村退耕还林合同到期一般由村集体重新发包,与承包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2、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八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二、退耕还林后土地是否还是农户的
退耕还林后,土地还是农户的。但是此时已经不再是承包耕地,而是已经变更为承包林地性质。如果是退耕还林的农户,会从农户的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退耕部分,需要去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手续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拥有了林权证,这个土地属于农户的权益就有了保障。
结语
合同到期后,农村退耕还林一般由村集体重新发包,与承包人重新签订合同。发包时,村集体会确定分配方案,以平均分配给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30年至70年,并可延长。退耕还林后,土地仍然属于农户,但已变更为承包林地性质。农户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并获得林权证,以保障其对土地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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