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期限届满,贷款人催促后未还贷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贷款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诉讼时效超过三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贷款人债权将失去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出诉讼时效,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编写还款计划,以中断诉讼时效。债权人起诉时应注意以下证据:债务人资格证明、合同或协议证明、交付单(必须由债务人签字)、寄售单、IOU及各种结算单等。
一、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如何处理
借条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
1、尽量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双方就原借条达成还款协议。在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
2、如果双方能协商的,债权人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的通知。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重新确认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3、如果在3年内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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