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民间的一种通俗叫法,在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和制度上根本没有这个概念。
风险:1、乡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购房者的在法律看,属于。
2、如果遇到国家,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实际只拥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所以其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
3、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对商品房的统一管理范围内,这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无法有效维护权利。
4、开发资金和建筑质量一般是需要银行和政府进行监管的,而乡产权房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几乎没有得力的监管机构,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
5、房地产市场整顿风险。因为乡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而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上面的住房不允许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由村集体享有,村民享有使用权、继承权,但是不能转卖。以新农村名义建设的住宅除了村民自住的部分,流向城市居民的部分还没有明确的处置和管理办法。
一、小产权房二次转让问题
小产权房的二次转让协议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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