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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