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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