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最新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具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一般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寻衅滋事罪相关案例
2009年10月3日张某到渭南市某某饭店用餐,拒绝付账,后又跟朋友到某某饭店吃饭,拒不付账,并无故滋事,向饭店老板索要2200元。饭店老板后报案,公安部门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
律师回答: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中张某多次到某某饭店吃饭不给钱,后向饭店老板索要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可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且其无其他增加刑法量的犯罪事实,故张某的量刑起点即基准刑,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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