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与红本还是绿本为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6 13:09:25
土地确权与红本还是绿本为准
律师解析。(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导读律师解析。(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律师解析: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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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与红本还是绿本为准
律师解析。(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