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每一级法院都有自己管辖的案件,如果法律规定第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则没有管辖权。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讲,刑事诉讼法中是否有特殊的管辖权规定呢?我们又该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的管辖权呢?
合同诈骗罪的管辖权: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应该怎么确定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辖都是建立在有权管辖的基础上的。
(三)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清楚是否有管辖权或者有管辖权但客观条件使得不能行使的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四)专门管辖
专门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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