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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案件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6 13:36:45
文档

诈骗犯罪案件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

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地规定及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可以由其管辖。根据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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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地规定及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可以由其管辖。根据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法律分析;

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地规定及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可以由其管辖。根据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法律分析

诈骗犯罪案件一般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又包含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诈骗犯罪案件管辖地如何规定呢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拓展延伸

诈骗犯罪案件管辖地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解释

诈骗犯罪案件管辖地的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对于涉及诈骗犯罪的案件,哪个地区的法院具有审判权和管辖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般原则是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主要管辖地。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被害人所在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等。此外,对于跨境诈骗案件,还需要考虑国际合作和相关国际法律的适用。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可以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结语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地主要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基准,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以及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具体的管辖地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特别规定。对于跨境诈骗案件,还需要考虑国际合作和相关国际法律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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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地规定及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可以由其管辖。根据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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