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人内确定。
法律依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人内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