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退休年龄时身份证与档案不符的,一般是以身份证为准。如果上述材料都不能确定退休年龄或者没有上述材料的,则根据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一、增加户口曾用名申请书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户口人口是不是户籍人口
一般就是。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本人的住所地。在法律上讲,户口登记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是人户分离,则一旦涉及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是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三、办理出生证明原来的可以去办出生证明了,怎么找回来
可以提交以下四份材料,去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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