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 财产分割纠纷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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