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自己的配偶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摧残,非法同居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非法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请看下文。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现代生活中婚外同居现象几乎已成常态,很多人认为只要对方有婚外情就能要求并得到精神赔偿,于是“捉奸索赔”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上该观点并不正确,婚外同居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才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1、本身婚姻合法。只有合法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情侣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在任何一方“另有新欢”时,对方都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必须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不在婚外同居之列;有配偶者婚外偷情或同居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持精神赔偿。 3、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同性恋在我国尚处法律空白状态,有配偶者在婚外发生同性恋,配偶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4、赔偿主体只能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方,婚外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5、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要求离婚仅起诉精神赔偿或虽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诉讼时未提出,离婚后再行单独起诉的,不予支持。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同居行为的,是否能够另案提起诉讼、起诉时效如何计算尚无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在发现之日其1年内起诉的应予支持。 7、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8、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之内提出,且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表示放弃该项请求。 9、婚外无性同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婚外同居一般都有性行为,在一方主张没有性行为时很难查明,结合婚姻法对婚外同居并无明确要求有性行为的规定,应当认定即使婚外无性同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广东高院某副院长曾在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也明确表示“认定同居与性行为无关”。 共3页: 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有4个:1、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2、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造成的;3、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4、行为人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 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界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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