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 离婚协议书 公证去哪里”的回复如下: 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关于改离婚协议书去哪里公证这一问题,首先, 离婚协议书公证在安徽一般需要200元左右,公证的收费要看具体项目的,下面供你参考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 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 股权转让 标的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5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民事协议 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4、证明 收养 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其他 监护人 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5、证明 财产继承 ,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2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收取;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收取; 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300—400元 3、 证人 、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收费100—200元。 4、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500—700元。 5、不动产的 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500—800元。 6、其他物证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200—300元。 7、 侵权行为 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500—8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 知识产权 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授权委托书 、 公司章程 、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300—5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 按 债务 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 遗嘱 及其他相关业务 1、办理 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200—300元。 2、保管遗嘱 每件每年收费30元。 3、清点遗产 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00—300元; 未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50—4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费200—4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清算 情况 1、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每件收费500—1000元。 2、涉及公民家庭的 每件收费200—5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委托、声明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个人每件收费200—400元, 单位每件收费300—800元。 九、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15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 每件收费1000—2000元。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活动 每次收费1500—3000元。 4、查无档案记载公证 每件收费100—200元。 5、招 投标 公证 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元;标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0元;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5000元。 6、认领亲子 每件收费300—500元。 十、提供其他服务的 1、代办公证认证、邮寄事务(认证费、邮寄费另计) 每件收费30元。 2、代写、修改有关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30—100元。 3、书面解答 法律咨询 每件收费30—50元。 4、保管公证文书(不含遗嘱) 每年收费50元。 5、公证处需调查取证的 每件收费50—200元;去外省市、县调查的差旅费另计。 6、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每单位每月收费300—2000元。 7、公证资料翻译费 每一千字60元,不到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 8、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邮寄 每件收费60元。 9、增加公证书副本 每份收费2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 1、未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每件收费10元。 2、已经审查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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