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偶然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某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作为股东身份冒用,通过前往办理登记事项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档查询确认后发现,某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W某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该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需要股东签名的书面文件,W某的签名部分系伪造的。
案情简介
W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该公司冒用W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为由,请求确认W某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庭审过程中,该公司主张注册成立之初是由第三方机构代办,其为借名注册而非冒名注册,同时W某具有默许第三方机构使用其信息的可能性,故认为W某是挂名股东,并愿意在后续配合W某变更股东信息。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
(1)W某个人信息被公司冒用,应当以经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以冒用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在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下如何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1)如何以合适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冒用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4549号判决书为例,该主审法官认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当事人请求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也包括当事人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故,以冒用信息注册的公司为被告,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以经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受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机关负有撤销该登记行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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