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等等。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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