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包括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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