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告的性质,一般认为它不具有要约的特征,只能称它为要约邀请。但各国法律也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广告也可构成要约。广告能否构成要约,需要对广告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广告构成要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而不是唤起广告受众对广告主提出要约,不是仅仅为了商业上的宣传。一旦有人承诺广告的内容,即成为合同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就广告中的许诺,对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二,广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比如,广告中“款到即发货”、“收到定单7日内发货”等许诺就排除了进一步洽商的必要。对这种广告,不应视作要约引诱,而应视为要约。即广告写明见到广告后只需作出某种行为,不必向广告主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这个广告就构成要约。对广告条件完全接受的人应当认定其与广告主发生合同关系。不过,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单凭广告中的几个不确定的“字眼”,不能确认其为要约。比如,广告中笼统地说“备有现货,保证供应”,就不宜据此认定其构成要约。因为,此类用语往往只是商业宣传用语,并不是一种允诺。广告明确明此广告为“要约”,这个广告也被视为要约。
例如:甲公司发布邮购广告,在广告中详细描述了B牌夜视镜。并称每台售价500元,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该广告因包含足以使买卖成交的条件,同时也有受其约束的表示(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应认定广告构成要约。
一般而言,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而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这是广告构成要约时,与一般要约的重要区别。由于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受众(收到广告或广告信息的人)都可以作为受要约人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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