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来进行安排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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