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要停止施工,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判断问题出现的原因;制定处理方案和详细的处理方法;进行事故的处理,补救质量。
一、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时多少算合格?
水利工程验收的标准就是质量评定合格的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具体如下:
一、单元工程合格标准。在保证项目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基本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允许偏差项目总数中土建工程有70%及其以上,金属结构有8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
二、分部工程合格标准。
(一)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二)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三、单位工程合格标准。
(一)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二)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三)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四)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五)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过程是什么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过程是: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伍不得自行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报公司批准后处理;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文字报告,包括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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