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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