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 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这种像用人单位给我们劳动者赔偿的经济赔偿金、生活费用的补助等一次性的补偿的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支付我们的赔偿金在用人单位的所在地该时间的上半年该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的三陪以内,那公司裁员给我们劳动者支付发赔偿金就不需要向国家相关机构缴纳税费,如果用人单位所要支付我们的赔偿金超出了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该时间的上半年该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
第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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