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犯人在犯罪后或司法机关调查时交代自己的罪行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法律规定,犯人必须在犯罪后或司法机关调查时自动投案,才能被视为自首。这两种情况都符合自首的定义,因此被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分析
以下几种情况应被视为自动投案,也就是自首:
1.在犯罪后,犯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虽然没有直接表明自己是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机关讯问时也没有逃离现场,并供认自己的罪行;
2.当司法机关在展开全面调查,寻找犯罪嫌疑人时,犯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比如甲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
拓展延伸
自动投案如何认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受到某种强制或诱导,导致其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自首的行为。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做出了明确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如何判断被告人的投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有时容易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12条第2款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其被共同犯罪人串通或者其他手段,共同犯罪后自动投案,或者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表现、供述内容以及是否与共同犯罪人有关等因素。只要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结语
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自动投案,说明犯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犯罪后报案还是被调查时交代罪行,都表明犯人有自首的主动性和诚信度,应得到司法机关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五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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