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由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最后判决其对公司10多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2008年3月25日,申弘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申弘公司)与岳*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岳*公司)达成协议,由前者向岳*公司提供一批包缝机和缝纫机,双方同时约定,岳*公司收到货后,于当年4月15日付款。但申弘公司按时发货后,岳*公司却没有付款,共拖欠货款15.8万元。去年9月,申弘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此过审理,法院发现岳*公司其实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名下基本上没有财产,根本无法偿还债务。
新颁布的《公司法》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本案中的李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岳*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法院最后判决其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滥用权力,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给那些企图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恶意逃债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一、设立一人公司比设立其他形式公司存在更高风险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采取的是一种推定责任方式,即法律推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截然分开的,除非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公司法》对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很大区别,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时,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面对债权人时却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更容易公私不分。据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事。对于自然人来说,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更应当慎之又慎。因为,举证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存在更大的难度,也因此就面临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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