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范对策
1、加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理性投资意识。近年来,社会上的闲置资金相对较多,而银行储蓄利率偏低,其他投资渠道又比较单一,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理财需求。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加强政策的宣传和金融、理财方面知识的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信息,告诫社会公众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高回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思考,减少投资行为盲目性,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2、推出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产品,扩大社会公众理财渠道。集资人受“高利率、低风险、回报快”的吸引,忽视了投资风险,特别是在投资前期尝到回报甜头时,更是头脑发热地进入不法分子所编织好的圈套之中。鉴于当前投资渠道单一,政府银监部门应因势利导,顺应民间资本投资活跃的潮流,指导金融部门瞄准市场需求,开辟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项目,推动个人理财服务业的发展。
3、依法打击,加强监管,遏制此类犯罪高发态势。政府应成立协调机构,整合打击和预防犯罪资源。公检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积极追赃,尽可能地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鉴于大部分的资金交易都会通过银行进行,金融部门有必要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加强监控,以达到从根源上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放高利贷是什么罪?
一般来讲,如果只是简单的放高利贷行为的话,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但如果情节比较特殊,那么就会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罪:
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4、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5、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银行贷款属于直接向个人借款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贷款并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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