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富士康管理制度本身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以实习之名,滥用与剥削学生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机会,要求实习生与未成年工人进行高强度、超时限的劳动,损害了学生工的合法权益。
二、生产体制与管理方式严苛,将工人等同于机器,损害了工人的健康和尊严,导致工人跳楼自杀的悲剧仍在不断上演。
三、富士康部分生产车间存在安全隐患。更严重的是,由于富士康严格的“三级连坐”制度,工伤事故往往被基层管理部门层层瞒报,通过私自解决的手段解决,导致受伤的工人虽然购买了社会保险,其医疗费用和赔偿却依然得不到保障。
四、富士康虽然对媒体不断宣布大幅加薪,但并未真正全面兑现,且在加薪的同时采取削减工人福利、克扣加班工资、提高劳动强度、厂区内部调动等措施削减成本,工人所得并未明显增长,涨薪承诺亦至今尚未完全兑现。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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