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分别有: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定其他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等手段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有关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仲裁裁决能否认定合同效力
仲裁裁决能认定合同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但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裁决能否认定合同效力
仲裁裁决中能认定合同效力。《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主合同无效时,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性质不同的独立条款,当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庭有权根据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对主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仲裁裁决能否认定合同效力?
仲裁裁决中能认定合同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该内容由 郑新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