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调查的情况而定,侦查阶段如果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取消案件,不予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情节轻微,无需依照刑法规定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予起诉。除上述情形外,应当提起诉讼,终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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