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女)称其卖给被告张某(男)一批药材,张某收货后欠货款未还,持借条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285950元。张某辩称其和甄某有过男女暧昧关系,没购买过甄某的药材,欠条系伪造。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和委托司法鉴定查明:借条上指纹虽系张某指纹,但借条字迹在张某名字字迹之后形成,且签名系斜着、倒着签字形成,除张某签名外均系甄某所写,结合甄某对张某如何按指纹的陈述前后三次不一致、对张某是否出具收货条的陈述前后矛盾、对药材价格的陈述也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说错张某药店名称,张某在一审法院第一次通知其调解时即到公安机关报警等情况,法院认定不具有真实性,判决驳回甄某诉讼请求。
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或构成犯罪
虚假诉讼行为一直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甄某利用虚假证据起诉,幻想获得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不仅官司败诉,还被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采取了强制措施,损失近2万元诉讼费和鉴定费,受到了严厉制裁,可谓得不偿失。行为人利用了公权力来达到诈骗目的,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伪造证据等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以下这些情形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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