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五)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六)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七)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八)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九)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十)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十二)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十三)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十四)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十五)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十六)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十七)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十八)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十九)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十)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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