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法院执行完毕,结案时会制作执行终结裁定书来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该终结裁定书就是案件执行完毕的依据。这个依据是由执行法院开具的。法院一般会作出裁定、判决作为结案证明。当事人找到审理法官或执行法官,要求其出具相应终结判决或裁定书即可。结案报告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写给法院的,并不需要给对方,如果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说明情况,看是否会开具该证明。法院执行已结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形: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法院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完毕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法院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时不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衍生问题:
结案证明如果丢了怎么补办?
结案证明不小心弄丢了,需要找原承办法官,请他重新为本人开具一张。一般来说,只要可以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原承办法官是可以重新补办的,另外,也可以通过法官帮助协调,调取存档,复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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