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一、合作社成立后多久能贷款
合作社向信用社贷款的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条件需要哪些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条件如下: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四)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五)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贷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七)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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