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信贷人员“十个严禁”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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