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特殊情形是可以的,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一、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一)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包括:对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可执行力的认定[②],所以,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都是法院对仲裁裁决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后,当事人可就案件提起诉讼,或达成新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3.不予执行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根据《仲裁法》第70、7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当事人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撤销。
(二)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
1.不予执行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决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2.申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
3.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的时间不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则是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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