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有哪些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上述原因只不过是家庭暴力的“导火线”,透过这些现象分析其更深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观念的产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认为老婆不听话则可以打。另外封建礼教中诸如“夫为妻纲”等男尊女卑思想也成为妇女挥之不去的无形枷锁。此外妇女也受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的影响,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但拒不声张的“鸵鸟”方针也不能换来永久和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
其次,中国妇女普通存在三大弱项:一是文化弱项,据普查,在15-34岁的各层次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女性占27.7%,专科女性占31.6%。中专女性占41.2%,不难看出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二是就业弱项,从就业人员讲我国妇女的就业比例在国际上不算低,但就业层次低,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高层经济管理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很少。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放弃自我,缺乏主见;三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心理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家庭暴力面前,又自卑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另外对丈夫的精神及经济的依付,也致使其遭受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和忍耐。
再次,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家庭纠纷,因在固有的传统社会心态中将家庭视作私人天地,将家庭暴力归λ于私生活,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执法人员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人身权利保护。
最后,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如在一些高知家庭,施暴者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这种社会角色的约束,觉得用拳脚这种暴力方式不符合自己的高级知识分子的身份,深知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更能达到其目的。而因立法不够对于被施暴者如何举证怎样举证缺乏一套可操作的规范,现在法律社会对这种“冷暴力”无能为力。执法人员固守原有的诉讼规则致使该类案件客观上举证不能,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到位,施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而更变本加厉。
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
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它践踏着我国的法律,其严重的后果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与社会隔离,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身体上还会表现出疲累头痛等生理症状。夫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之间自愿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进入婚姻关系的女性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
其次,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Σ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导致犯罪。一部分在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儿童成为暴力施行者的潜在人群。有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高15倍。北京就有这样的案例:一个十六岁的孩子李某绑架了小学生陈某,事发后其父只能好好教育只是一顿暴打,而那时的李某并不知道疼仅是后悔没有把陈某杀掉灭口,由于其父的简单粗暴,李某又伺机进行了第二次绑架,并作出了残忍的决定:杀掉人质。这样活生生的事例还有很多,让人不忍卒读。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