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对物抗辩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6 04:24:23
票据对物抗辩
法律分析: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4.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票据上的签章系伪造或变造的。6.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若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且不能举证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则汇票债务人有权对所有的此类持票人主张抗辩权。对于本票和支票而言,同样也是如此。
导读法律分析: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4.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票据上的签章系伪造或变造的。6.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若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且不能举证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则汇票债务人有权对所有的此类持票人主张抗辩权。对于本票和支票而言,同样也是如此。
法律分析: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
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4.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票据上的签章系伪造或变造的。
6.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若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且不能举证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则汇票债务人有权对所有的此类持票人主张抗辩权。对于本票和支票而言,同样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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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对物抗辩
法律分析: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4.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票据上的签章系伪造或变造的。6.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若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且不能举证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则汇票债务人有权对所有的此类持票人主张抗辩权。对于本票和支票而言,同样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