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转规模较小
在我们课题组进行的一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研中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过程中,主要以农户之间的零星的地块之间的流转为主,大规模的集体流转较少。以土地面积为对象的调研报告显示,最近5年内,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不到全部耕地面积的10%,河南省耕地流转面积不足全部耕地面积的8.7%,云南省则不足9.5%。同时,我们也以户为单位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山东省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仅占全省农村家庭承包户的2.5%,河南省的为3.1%,而云南省则更低,仅有1.8%。通过对以上三个省份的调研得知,在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大省,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根本,而农地的高效利用的效益价值并没有凸显出来。农村土地仍然主要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土地流转面积较小,流转规模较小。
(二)流转形式多样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流转方式。但是根据我们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有较少一部分农户选择入股形式,而以转让形式将农地流转的则更是少之又少。我们对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几个农业大省进行了调研。其中山东省的农地流转实践中,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占54%,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占31%,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占10%,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占3%,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占1%,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占1%。在四川、河南和云南三个省份,基本也是转包、出租、互换三种流转形式较多,以转让和入股形式流转的较少。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和重庆市则表现出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较多,其他几种形式相对较少。另外,以入股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也是近几年新兴的流转方式,而且自《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发展较快,同时也大大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了土地的效益价值。
(三)地域差异较大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状况发展的极其不平衡。在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四个省份,农户相对保守,土地流转效率较低,规模也较小。这几个省份的农民仍然坚守自己的本分,以务农为主要经济来源,大多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而在重庆市和广东省两个经济较发达、农业人口相对较少的省份,农地流转规模较大、效率较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收益也比较高。在这两个省份,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的就业渠道相对较多,大部分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农地流转出去交给其他人代耕而自己同时又能获得流转收益。而且在调查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入股这种流转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公司,而自己从中分取红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