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补贴对象
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合作市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未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经营场所管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将通过审核的申报资料统一提交至市
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对申请补贴人员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核认定的,在市政府政务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创业补贴。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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