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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保新政策2022年最新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8 0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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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保新政策2022年最新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2年12月20日结束,请于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办理参保、缴费事项,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后缴费的人员将产生医保待遇等待期。二、参保范围;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008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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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2年12月20日结束,请于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办理参保、缴费事项,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后缴费的人员将产生医保待遇等待期。二、参保范围;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008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
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2年12月20日结束,请于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办理参保、缴费事项,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后缴费的人员将产生医保待遇等待期。
二、参保范围
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008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持有我市居住证、且在沈阳辖区内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累计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含现役军人)的非在校未满18周岁子女(以下简称“非在校未成年人”);
持有我市居住证(或来往通行证)的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并提供境外人员在沈临时住宿证明的外籍人员。
三、缴费标准
普通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90元。
2、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420元。
3、成年居民420元。
4、老年居民420元。
特殊群体的缴费标准:
1.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补助金额为510元。2.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补助金额为560元。
四.参保办理
(一)在校学生需随学校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业务;
(二)民政对象、脱贫人口、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需其身份认定部门统一办理参保业务;
(三)其余人员可通过所在社区、沈阳市政务服务网个人网厅、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业务。
五、缴费方式
(一)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可直接缴费。
(二)新参保成年居民、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脱贫人口等,需在参保业务办理完毕后,再进行缴费。
(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等政府全额补助对象(无需个人缴费人员)参保业务办理完毕后,无需办理缴费业务。
缴费人可按照《关于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项的通告》,选择使用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实体办税服务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款。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原新农合批量缴费银行账户、民政学校缴费银行账户、城乡居民医保专用缴费卡等缴费方式已暂停使用。
六、“掌上办”缴费流程
(一)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微信首页搜索“辽宁税务”公众号,进入“微办税”中的“社保缴费”模块,输入操作人姓名和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二)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支付宝首页搜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登录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入“社保缴费”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三)辽宁移动办税APP
下载“辽宁移动办税”APP,以“个人办税”身份注册登录后,进入“社保”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七、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办理、参保信息、缴费标准、医保待遇期等事项由各级医保部门解读,缴费方式、缴费流程等事项由各级税务部门解读。请下载或关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和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参保缴费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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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2年12月20日结束,请于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办理参保、缴费事项,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后缴费的人员将产生医保待遇等待期。二、参保范围;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008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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