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办理流程:
1、申请家庭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一、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提高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调整。一、调整依据本次调整以2016年沭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23933元/年)。二、具体内容(一)城区低收入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经测算,我县城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例为50%左右即可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据此,将我县2017年低收入标准由810元/人·月调整为997元/人·月。(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文件规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的比例确定”。据此,将我县2017年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1170月/人·月调整为1595元/人·月。(三)住房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应当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间”。因此,我县2017年困难住房标准仍维持18平方米/人的标准不变。(四)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73号)精神,对我县2017年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拟由现行的每人9元/㎡·月,调整为低保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4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10元/㎡·月进行补贴;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7元/㎡·月,调整为低收入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2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8元/㎡·月进行补贴。
二、两限房是什么,两限房申请标准是什么
两限房是政府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申请标准是: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家庭人口3(4)人及以下的年收入不超过8.8(11.6)万元,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过57(76)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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