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法定条件,则可以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对员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明确规定:
1、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没有满一年的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条件。
2、非因本人的个人意愿中断就业。换言之,只有是个人无过错情况下非员工自身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登记已经办理,并且有求职的意向。例如,如果居委会大妈三番五次给你介绍工作,你仍然拒绝就业,那么此时可以认为你是没有就业的意愿,可以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须注意的是这三个条件是必须要同时满足的,而不是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或两项就可以。其中有两个重要的关键条件,关系到失业人员能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第一个关键是要缴费满一年,第二被动离职。所以一切自身过错的主动离职都会无法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一、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主动提出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出现此条中的违法行为时,员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主动提出辞职而申请失业保险金时,由于是公司违约在先,此时员工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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