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丢了补办流程如下:
1、需由儿童父亲或母亲持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至妇幼保健所群体综合科查询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提出补发申请,领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2、补发需提交材料:
(1)到主流媒体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申明,并在补办时提供报刊原件;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须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分别作儿童未落户情况的核实,在补发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儿童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原出生单位复印病历并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表》;
(4)原签发单位在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上盖章;
(5)父母双方亲自到场办理,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家庭接生婴儿出生证办理规定如下:
1、对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由该家庭接生员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的出生医学记录,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对未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旁证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新生儿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指接生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乡政府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书。
【法律依据】: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
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让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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