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为员工买社保:
1.个体户自从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的30天之内,携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1)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调令、编制卡,干部、工人介绍信(复印件)或劳工合同书等;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会发放社保登记证件,证件中一般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事项;
3.办理好了社保缴费登记手续之后,个体户还应当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内,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保保费,而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保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的。
一般来说,社保保费可以在网上缴纳,比如个体户负责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办理”,的点击“委托扣款协议”,新增协议后填写相关信息,点击“确认签约”即可。
个体户给自己办理社保流程: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社会保险业务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和征缴核定,工商银行受地税机关委托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参保人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通知单》到工商银行中国点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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